日前,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印發《福建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報與設立、建設與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指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依托各設區市、縣(區)或設區市內若干縣域設立。凡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且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價值和鮮明的區域特色,傳統文化存續狀態良好,當地居民的文化認同感和參與保護的自覺性較高的區域均可申報。
《辦法》要求,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政府應當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協調機制,成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行動計劃,保護原住居民權益,保持核心區域和重點場所的歷史風貌;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數據庫,通過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促進記錄成果廣泛利用和社會共享;組織或委托開展與當地文化生態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研究,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開展文化遺產觀光游、體驗游、休閑游和研學旅游等多種形式的旅游活動,鼓勵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業工坊,帶動農民就業增收。
《辦法》明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至少建設一個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每年至少組織舉辦一次有較大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綜合性展示展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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